(二十)优化高校毕业生住(购)房补贴
符合我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住房补贴,保障期3年,按季度发放。上述人员在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购买普通商品房的,除继续按规定发放剩余住房补贴外,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时,再一次性给予购房人10000元补贴(仅限一次)。市县两级财政按75%、25%比例分担,市财政先行垫付,年底通过市县两级财政结算解决,增支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
(二十一)提供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
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形式,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不定期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房群体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二十二)减免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租金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租住我市人才公寓,享受每租满一年减免两个月租金优惠,优惠期3年。
(二十三)取消毕业生来连落户限制
50周岁以下博士、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落户未就业的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二十四)发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为在连高校符合困难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二十五)鼓励毕业生在连稳定就业
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稳定就业满2年的,在连高校毕业生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紧缺工种专业的专科生4个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0.8万/人的学费补助。国内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40%;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国内高校毕业生在“两市一县”就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本项补助暂定执行5年。市县两级财政按75%、25%比例分担,增支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
(二十六)给予困难毕业生社保补贴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困难条件的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按季度发放。本项补贴政策暂定执行5年。市县两级财政按75%、25%比例分担,增支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
(二十七)优化高校毕业生窗口服务
建设市区两级毕业生就业综合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全口径的政策咨询服务。根据毕业生需求提供“一窗通办”、后台转办的全口径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率,简化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不断线”服务。
(二十八)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意愿、就业需求、学历专业、求职意向等信息,有针对性开展“1311”服务。紧盯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实行专人专账、结对帮扶。通过提供就业见习和基层岗位等方式,兜实兜牢就业底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