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9-26 点击数:

为保障伤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求,按照《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第58号令》《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第59号令》要求,在继续抓好防控措施落实的前提下,拟于9月28日起恢复全市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8月30日以来,因疫情防控原因暂停的现场鉴定及已预约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待重新安排鉴定日期后,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或被鉴定人。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院的疫情防控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及陪同人员,请遵照以下疫情防控要求:

1.请务必全程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体温检测、提供当日“国务院行程卡”和“辽事通健康码”。

2.排队等候时请保持1米间距,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扫描“场所码”、流行病学调查及预检分诊,遵守防疫各项管理规定。

3.持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参加鉴定,有国内低风险地区7 日内旅居史人员需提供3 日内 2 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间隔 24 小时);其他地区来(返)连不足 7 日人员,需持 24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4.因刻意隐瞒行程导致疫情传播后果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要求将按照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最新要求即时调整。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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