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省政府相应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奖励对象为省属以下高校学生,分配名额与国家奖学金统筹确定。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年;
(二)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度获系部及以上荣誉称号;
5.原则上要求学生上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同专业前10%,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如名额未满,可以是前30%,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3.分院初审。分院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上报学生处。
4.学院审定。学生处根据各分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教育厅审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1.上学年度有考试不及格科目者;
2.素质学分不合格或受纪律处分者;
3.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